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学院概况

学院概况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  为保障青岛大学书画艺术研究院(以下简称研究院)顺利开展工作,根据相关政策及文件,制定本章程。

第二条  研究院的性质。研究院为综合性学术研究机构,挂靠青岛大学艺术学院,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,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化的系列重要论述精神,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、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,开展书画创作研究教育工作,助推文化强国建设。

第三条  研究院的定位。研究院作为青岛大学下设的学术研究机构,充分发挥青岛大学的学科优势和人才资源汇聚优势,以全国一流、世界知名为发展目标,汇集一批全国艺术创作领域的一流人才,逐步形成书画研究、书画教育、书画创作、书画培训和书画智库“五位一体”的发展格局,在书画艺术研究领域不断深入拓展。

第四条 研究院的运行机制。研究院将设立国画研究所、书法研究所、油画研究所、版画研究所、雕塑研究所、艺术学研究所、马克思主义文艺理论研究所、中国文化研究所、工艺美术研究所等研究创作机构,实行“开放、竞争、协作”的运行机制。研究院积极吸纳在国内外学术界、艺术界具有重要地位和影响力的专家学者加入,鼓励校内外人员自带项目进入研究院开展研究,充分利用研究院的资源,享受研究院的政策。建立公平、公正的竞争机制,发挥比较优势和集约优势,努力进行协同创新。

第二章   组织架构

第五条  研究院由理事会、院长、副院长、各研究所、秘书处等组成。研究院实行院长领导下的研究所所长负责制,业务上接受管理委员会的指导。研究院下设秘书处,负责协调日常行政管理事务。

第六条  除研究院外聘人员外,其他人员之行政隶属关系、人员编制归属等保持不变。

第三章   主要任务

第七条  开展书画交流。广泛联系中国美协、中国书协以及各省市书画院,鼓励研究院同仁、学生积极参加全国书画活动,为研究院及青岛大学争得荣誉。每年举办多场次主题展览,如“中国当代工笔国画双年展”“中国当代国画名家提名展”“中国当代书法家提名展”“中国当代艺术展”“中国精神——中国书画名家邀请展”等,在当代艺术创作领域发挥导向性、代表性、示范性作用。

第八条  促进文化交流。坚持立足山东、放眼全国、面向国际,加强与各兄弟院校的学术与艺术创作技巧交流,通过举办研讨、展览、考察及互访,与海外研究机构建立学术联系、开展交流;创设青岛大学书画艺术研究院的品牌论坛和文化对话活动,以高质量的学术交流成果,塑造在海内外具有广泛影响力的文化活动品牌。

第九条  加强科学研究。以承担国家级、部级科研项目为目标,组织专家学者编撰大批史论著作,例如《中华艺术通史》《中国美术史》《中国文化发展战略研究与和谐文化建设》《共和国书法大系》《中国艺术学大系》等,为我国书画学科史论建设做出贡献。

第十条  丰富文化馆藏。筹建艺术与文献馆,文本资料以收藏书画类书刊、特种文献、书画实录、印象档案为主;馆藏作品以珍贵书画作品、金石拓片、名家手稿等为主;馆藏特色为非书资料,包括音像档案、艺术实录、艺术图片等。

第四章   理事会

第十一条 理事会是研究院的最高行政管理机构,负责决定研究院的重大事项。

第十二条  理事会由青岛大学及其相关学院领导、名誉顾问、顾问等相关人员组成,设主任委员一名,副主任委员两名,委员若干名。

第五章   秘书处

第十三条  秘书处是研究院的日常管理机构,设秘书长1名、副秘书长2名、工作人员若干,协助院长、副院长处理日常组织、协调、管理等事务,组织实施并督促落实各项决议及相关工作。

第十四条  根据研究院发展需要,组织开展相关调研、考察、研讨、项目申报等活动。

第十五条  协助院领导开展学术交流、培训等对外合作项目,负责相关研究成果的编辑出版工作。

第十六条  负责直属研究机构专、兼职研究人员的日常管理,负责研究院项目管理。负责研究院运行经费和相关科研经费的使用管理。

第六章 经费管理

第十七条  研究院工作经费由运行经费与科研经费构成。

第十八条  运行经费纳入研究院年度财务预算,同时多渠道筹措资金予以补充。

第十九条  研究院根据自行发布的项目按规定向承担单位拨付科研经费;各研究所申请的科研项目经费由其自行掌握使用。

第二十条  科研经费的使用须符合青岛大学科研经费管理规定。

第七章  附 则

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,由青岛大学书画艺术研究院负责解释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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